新型防蚊驱蚊产品现状分析:不要过度迷信!也不要戴有色眼镜!

作者:《农药科学与管理》2024年第2期 陆澄滢 邓建平 2024/4/8 10:43:54
摘要:近年来,随着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化工技术的发展,新型防蚊驱蚊产品市场逐渐扩大,包括驱蚊贴、驱蚊扣、驱蚊手环等。本文就新型防蚊驱蚊产品现状分析后发现,在其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中存在标签标识混乱、配方安全性未得到验证、误导消费者等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引起足够重视。为此,本文结合江苏省工作实践,对加强新型防蚊驱蚊产品监管提出若干建议。2017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农药

摘要:近年来,随着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化工技术的发展,新型防蚊驱蚊产品市场逐渐扩大,包括驱蚊贴、驱蚊扣、驱蚊手环等。本文就新型防蚊驱蚊产品现状分析后发现,在其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中存在标签标识混乱、配方安全性未得到验证、误导消费者等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引起足够重视。为此,本文结合江苏省工作实践,对加强新型防蚊驱蚊产品监管提出若干建议。


2017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2021年09月2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指出,“判定某种产品是否属于农药,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因此,市面常见的防蚊驱蚊类产品应归于卫生类农药管理。


作为日化行业的细分赛道,许多企业扩张进入卫生用防蚊驱蚊领域,防蚊驱蚊产品对蚊虫叮咬起到趋避作用,按成分可分为化学合成和植物源两类。化学防治是目前卫生防疫领域不可或缺的主流手段,传统防蚊驱蚊产品占比超98%,同质化竞争严重,如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驱蚊花露水、驱蚊液等,添加拟除虫菊酯类、驱蚊酯、避蚊胺等化学防蚊驱蚊成分,能快速、有效地将蚊虫控制在阈值以下,具有很好的速效性和便捷性。而新型防蚊驱蚊产品为新业绩增长点,如防蚊乳、防蚊网、驱蚊手环、驱蚊贴等,种类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已发布一年有余,不少职业打假人专门针对这类产品举报,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人员对此类案件较为棘手。本文就新型防蚊驱蚊产品现状进行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江苏省工作实践,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1 当前新型防蚊驱蚊产品存在的问题

1.1 持证产品微乎其微 

新型防蚊驱蚊产品在配方和使用方法上与普通日化产品类似,最大区别在于是否添加防蚊驱蚊的农药有效成分,没有任何农药成分的属于“妆字号”,归为化妆品,而防蚊驱蚊产品属于“农字号”,统一纳入农药管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合法合规的产品在包装上应印有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还需完整、如实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方法、使用剂量和注意事项等内容。2022年底,江苏省农药管理部门调研发现:国内已登记在蚊上的卫生用农药产品有1850多个,传统防蚊驱蚊产品占比超98%,值得注意的是,市面上近8成新型防蚊驱蚊产品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生产许可证,且生产厂家多数集中在江苏、广东、上海、山东、浙江、福建等地。一些进口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产品信息是厂家自行编写的,质量无法保证。严格来说,未持证或标签不合格的新型防蚊驱蚊产品均属假农药,不应在市场销售。


1.2 产品描述五花八门 

研究发现,芳香物质能起到一定的驱蚊效果,有些植物次生物质包括α蒎烯、桉树酚、柠檬烯、异松油烯、香茅醇、樟脑和百里香酚等可对昆虫表现出明显的驱避活性”。某些驱蚊产品宣称含生物提取的纯植物成分,散发自然香气,驱蚊力持久,适合野营、登山等多种场合长时间使用,有“神化”产品、夸大功效的嫌疑。因产品效果与气味浓度、作用距离密切相关,随着时间推移,气味变淡,驱蚊效果逐渐减弱,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效力很短。某些产品宣称无毒无害,温和安全,适合儿童和孕妇,甚至直接标注为“婴儿防蚊”、“孕妇专用”,大多是博人眼球的营销噱头。因卫生用农药登记资料涉及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和环境影响等试验,试验对象并未评价对婴幼儿和孕妇的影响,母婴领域尚无测试指标和产品分级。某些产品特意标注“不含避蚊胺”作为销售噱头,造成宣传误导,实际是在收割“智商税”。  


1.3 产品质量良莠不齐 

因卫生杀虫用品是防治卫生害虫的农药品种,对产品毒力、安全性等更应关注。抽样显示,某些宣称“纯绿色”、“天然驱蚊”的驱蚊环、驱蚊贴样品中检测出避蚊胺、驱蚊酯、苯系溶剂等化学成分,产品实为“挂羊头卖狗肉”,广告宣传和产品内容不相符。因植物精油取自大自然,天然植物精油原料价格昂贵,如添加成本较低的劣质化学合成精油,也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售价十分低廉的驱蚊产品,其使用安全和防蚊功效值得怀疑。某些产品为植物成分,包含很多已知或未知过敏原,可能会对眼睛、呼吸道粘膜及皮肤产生刺激,导致人体过敏反应。研究发现柠檬桉叶油中的香茅醇是已知过敏原,会导致皮肤过敏并迅速扩散至身体其他部位,有诱发皮炎和溃烂的可能。虽然美国环保局把植物驱虫剂归为“最小风险”杀虫剂,无需注册和药效试验,但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尚未得到完全认证,“最小风险”不等于绝对安全。有些产品为复合配方,添加多种植物精油,且浓度远高于个人护理产品,如含有香茅油的不同产品中香茅醛、香茅醇、香叶醇的含量范围分布较广,因植物精油添加量尚未统一限量值,滥用植物成分存在潜在风险。


2 新型防蚊驱蚊产品监管建议

2.1 敦促企业尽快申办农药资质 

与普通日化产品不同,新型防蚊驱蚊产品需遵循农药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上市,从“野蛮生长”进阶为“走上正轨”。据统计,自《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发布后,2021年9月-2023年7月,新登记在蚊上的卫生用产品有120多个,其中新型防蚊驱蚊产品不足20个,且多数为外资企业登记,抢先占据国内市场,国内企业反应迟、动作慢,推进不力。在农药登记方面,新防蚊驱蚊产品需向农业农村部提交登记资料,包括药效报告、毒理学、产品化学、健康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风险评估等全套资料,确保登记产品对人和环境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在农药生产许可方面,对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质量检验、规章制度、产业政策、安全保护等明确资质要求,境内生产企业需办理农药生产许可,境外企业先在境内获得农药登记证后,可委托国内农药生产企业分装境外生产的产品。在农药经营许可方面,农药经营单位需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故专门经营防蚊驱蚊产品的主体可以不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需要依法在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卫生用农药产品。在农药进出口方面,向中国出口和在境内销售的防蚊驱蚊产品均需附中文标签,且标签需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还需向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2.2 倡导消费者正确理性选购、科学合理使用 

消费者通常更看重驱蚊效果、味道和价格,对防蚊驱蚊产品属于农药缺乏概念,摸不着头脑,建议选购在我国已登记注册的持证产品,必要时可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以验明正身,卫生类农药登记证号以WP、WPN开头。在查看产品的外包装和标签时,确认其有效成分及含量、是否含有酒精成分,以免产生刺激,不要盲目相信“婴幼儿适用”、“孕妇专用”等误导消费的广告宣传,建议婴幼儿和孕妇尽量不使用驱蚊环、驱蚊贴等产品,也不要过度“迷信”植物提取物,芳香气味外用驱蚊产品仅推荐在蚊虫不多的环境中短时间(2h以内)使用。与此同时,老百姓不要戴“有色眼镜”,对卫生类农药产品避之不及,在已登记的防蚊驱蚊类产品中,含避蚊胺产品69个,浓度不高于20%,含驱蚊酯产品53个,浓度不高于10%,含羟哌酯产品24个,浓度不高于20%,含拟除虫菊酯类产品近1670个,浓度普遍不高于20%,均为安全剂量范围,日常生活中准确掌握使用频率并控制覆盖范围即可安心驱避蚊虫。但也应提醒消费者:如接触部位感到痒或皮肤发红,请立刻停止使用,用肥皂清洗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对化妆品等有过敏反应的人群尽量避免使用;气雾剂、蚊香、电热蚊香液、电热蚊香片等传统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VOCs和PM2.5,使用时注意通风,以免造成慢性中毒,引发喉咙不适、头晕、头痛等不良反应。    


2.3 完善产品风险评估,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和检测方法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六年来,我国农药管理工作已初现成效,农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传统大田农药产品的标准、检测方法和风险评估等相对完善,而卫生用农药管理仍存在较多弱项。新型防蚊驱蚊产品的一大风险点是产品标准的缺失,亟需制定针对性更强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不能单纯依靠企业自行制定的驱蚊环、驱蚊贴等企业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否则会导致市场上同类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另一大风险点是植物源驱蚊产品中致敏性芳香剂,亟需建立检测新型防蚊驱蚊类产品中致敏性芳香剂和农药化合物的对应方法。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C-MS/MS)、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C-MS/MS)等检测方法具有抗干扰能力强、灵敏度高、定性定量准确等特点,近年来常用于玩具、化妆品、纺织品等产品中致敏性芳香剂含量的测定,也适用于驱蚊贴、驱蚊环等产品中化学物质的含量测定,为产品风险评估提供技术参考。此外,建议对挥发性致敏芳香剂在使用过程中不同时间内的挥发规律、不同使用群体或不同年龄的使用限量等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正确指导消费者使用这类产品。如美国建议2月龄以下婴儿禁用避蚊胺成分,加拿大禁止销售含量高于30%的避蚊胺产品,并建议 2-12 岁儿童的使用含量低于10%,且1d不超过3次,2岁以下儿童1d不超过1次,6个月内的婴儿不宜使用此类产品,6月龄以下禁用派卡瑞丁成分,3岁以下禁用柠檬桉叶油成分。


3 江苏省监管措施和成效

3.1 开展全面摸排,加强宣传指导 

对全省卫生用农药行业开展全面摸排,摸清现有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掌握防蚊驱蚊产品种类,了解实际产销状况,有效实现“家底清、情况明”。通过充分利用媒体宣传,以点带面、以面带全,引导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正确认识防蚊驱蚊产品合法持证、合规经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营造全行业自律、全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在省级层面,江苏省农药总站积极指导企业加快新型防蚊驱蚊产品登记证及生产许可证申报,对产品逐一“把脉问诊”并及时跟踪,形成完整的“一本账”。截至2023年7月底,全省近30家农药生产企业涉足卫生用防蚊驱蚊业务,其中1家国资企业已进行产品封样并开展登记试验,另有多家普通日化企业前来沟通咨询,其中1家日资企业已新办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为驱蚊巾。    


3.2 组织专项整治,维护市场秩序 

结合农药经营许可证5年换证延续工作,各地持续开展经营场所常态化检查和产品抽样,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履行自查义务、规范建立台账、实行分柜销售。对产品资质不全、质量不硬、管理不佳的门店加强监管,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让老百姓买得放心、用得安全。在市、县级层面,2023年上半年,苏州、无锡、南京、盐城、镇江、泰州、扬州等多地组织驱蚊类农药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在夏季6-7月的销售旺季,加大对农村集市流动摊点、母婴用品商店、网络销售平台等的执法力度,共检查经营主体近500家,查处案件10多起。通过树立标杆典型、列产品和企业黑名单,进一步整顿防蚊驱蚊产品市场秩序,让新型防蚊驱蚊产品从“盲区”变为“安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