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唑虫酰胺非法生产销售的法律风险分析

作者:磊子侃农药 2024/9/12 10:36:29
2024年8月21日,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发表公告,对市面上销售非法生产唑虫酰胺做出严正警告。 该警告的内容正是针对违法生产销售的唑虫酰胺原药企业。产品背景 唑虫酰胺(tolfenpyrad),是一种新型的吡唑杂环类杀虫杀螨剂,由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于1988年开发成

  2024年8月21日,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发表公告,对市面上销售非法生产唑虫酰胺做出严正警告。

       该警告的内容正是针对违法生产销售的唑虫酰胺原药企业。 

产品背景

       唑虫酰胺(tolfenpyrad),是一种新型的吡唑杂环类杀虫杀螨剂,由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于1988年开发成功(现为日本农药公司所有)。2008年专利到期。2009年在中国获得首次登记。

国内登记情况

       目前我国只有青岛恒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原药登记。其原药登记持有率低的部分原因是水生生物慢性毒性大,导致补充数据费用高昂。

       目前,全国有唑虫酰胺制剂登记68个。

       全国共有21个唑虫酰胺复配登记,其主要包含10%~30%悬浮剂、50%可分散粒剂等制剂,同时主流是与溴虫腈、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简称“甲维盐”)等复配用于防治小菜蛾等鳞翅目害虫。

相关判例

       2017年发生在湖北的相似案例:

       山西A化工公司主要业务为生产、批发、销售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杀菌剂等,2015年上半年,A化工公司在没有取得苦参碱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牌“0.5%苦参碱”水剂农药,并在该农药中加入化学成分啶虫脒,后销往市场。其公司湖北地区业务员,将上述农药50件(每件20瓶)销往随州市B农资有限公司。

       B农资有限公司又将上述农药销售给C茶叶公司。同年10月,C茶叶公司采摘茶叶生产为成品用于出口。经检测,发现该批茶叶中含有化学成分啶虫脒,不符合出口标准。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C茶叶公司茶叶价值受损与使用“0.5%苦参碱”农药有直接关系,茶叶经济损失为3,393,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单位山西A化工公司在没有取得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苦参碱农药,被告人昝某某、范某某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

       被告人张某某为该企业销售人员,明知被告单位生产的农药系假农药,仍将其销往市场,造成他人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山西A化工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罚金九万元;

       被告人昝某某(企业法人代表)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被告人范某某(企业实控人)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业务员)犯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将涉案产品“0.5%苦参碱”水剂假农药57瓶予以没收并销毁。

       三、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农药销售活动。

       该案件认定有两个方面:

       (1)在没有取得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未经登记的农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已涉嫌刑事犯罪。

       (2)生产的假农药对于非法销售的农药由于添加隐形成分,使生产遭受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唑虫酰胺非法生产的法律风险分析

       唑虫酰胺目前只有青岛恒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原药登记证,这就意味着国内其他企业均不能销售该原药。

       如果其他企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而销售该原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同时有可能构成触犯刑法非法经营罪。

       如果该未经登记的唑虫酰胺原药在制作制剂,使用的过程中发生了药害、残留等问题,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