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标签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这三起执法典型案例必须警惕!

作者:禹城农业 2024/6/7 8:52:24
案例1:芹菜噻虫胺残留超标,不按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一、案情简介2024年2月禹城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称其抽检某蔬菜副食超市芹菜,检测报告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上级经销商是某蔬菜店,进货凭证显示报告中批次芹菜是2023年12月从山东省禹城市刘某某处购进的。移交函中提供有《询问笔录》、《营

案例1:芹菜噻虫胺残留超标,不按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禹城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称其抽检某蔬菜副食超市芹菜,检测报告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上级经销商是某蔬菜店,进货凭证显示报告中批次芹菜是2023年12月从山东省禹城市刘某某处购进的。移交函中提供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产地证明》、《市场销售凭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调查与处理
禹城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收到移送函后,经请示批准立案,与当事人刘某某取得联系,于2024年2月某日下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当事人承认销售给某蔬菜店芹菜,是不按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造成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调查结束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没有要求听证。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不按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噻虫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认定当事人未按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进行处罚。结合《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初次”,违法程度“较轻”,裁量标准“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元整。
四、警示意义
本案案件来源为监督抽检,执法人员通过移送的检测不合格报告发现当事人不按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行为,当事人在农产品上市前未严格执行农产品安全间隔期规定,导致农产品检测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案例2:豇豆种植过程不按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使用农药案(豇豆灭蝇胺残留超标)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在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肖某某种植的豇豆灭蝇胺残留超标,遂再次对其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2瓶31%阿维·灭蝇胺乳油和1瓶40%阿维·灭线磷乳油(灭线磷为蔬菜禁用农药)。40%阿维·灭线磷乳油经检测,未检出灭线磷成分;豇豆样品经检测,检出灭蝇胺含量为2.7mg/kg(残留限量为0.5mg/kg),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将31%阿维·灭蝇胺乳油用于豇豆、苦瓜等蔬菜斑潜蝇的防治,在其种植的豇豆过程中分别在2022年3月初、4月初、5月初各使用了一次,不符合该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菜豆,及使用方法:每季度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的规定;40%阿维·灭线磷乳油用于蒲瓜地下害虫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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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农药产品

三、处理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序号12“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对应使用情形“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裁量标准为“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中当事人已将不合格豇豆上市销售,并结合违法所得及社会危害性,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2.罚款2000元。
四、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豇豆种植过程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导致生产的豇豆农药残留超标,该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五、警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产品生产者不按农药标签标注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农药,导致农产品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的案件,这起案件的查处,给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安全使用农药敲响了警钟。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导致农产品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的,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在此,我们借这个案例给广大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个醒,在使用农药前应认真阅读农药标签,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内容使用农药,严格执行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其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案例3:辣椒啶虫脒残留超标,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9日,我局接案件移送函,反映某镇农户所种植的辣椒在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中啶虫脒残留超标。经执法人员调查查明:当事人2021年10月30日对种植的辣椒最后一次使用了啶虫脒,于2021年11月2日对该批辣椒进行了采摘销售,啶虫脒标签标注的用药安全间隔期为7天,该批辣椒采摘销售时未出安全间隔期,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三、执法拓展
农药安全间隔期是指最后一次施药至放牧、收获(采收)、使用、消耗作物前的时期,自喷药后到残留量降到最大允许残留量所需间隔时间。也就是使用农药和收获产品的间隔时间,例如某农药在芹菜上的安全间隔期是7天,5月1号用药后就必须等到8号才可以采摘售卖。
几种常见农药安全间隔期:
(一)杀菌剂 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7天;77%可杀得可湿性粉剂3~5天;50%扑海因可湿性粉剂4~7天;70%甲基托布津可湿性粉剂5~7天;50%农利灵可湿性粉剂4~5天;50%加瑞、58%瑞毒霉锰锌可湿性粉剂2~3天;64%杀毒矾可湿性粉剂3~4天。
(二)杀虫剂 10%氯氰菊酯乳油2~5天;2.5%溴氯菊酯2天;2.5%功夫乳油7天;5%来福灵乳油3天;5%抗蚜威可湿性粉剂6天;1.8%爱福厂乳油7天;10%快杀敌乳油3天;40.7%乐斯本乳油7天;20%灭扫利乳油3天;20%氰戊菊酯乳油5天;35%优杀硫磷7天;20%甲氰菊酯乳油3天;10%马扑立克乳油7天;25%喹硫磷乳油9天;50%抗蚜威可湿性粉剂6天;5%多来宝可湿性粉剂7天。
(三)杀螨剂 50%溴螨酯乳油14天;50%托尔克可湿性粉剂7天。
四、特别提醒
在同一作物上,因农药使用量、使用次数和施药方式等农药使用模式的不同,可能会造成安全间隔期不同。一般土壤处理比喷雾时的安全间隔期要长。
在使用农药的时候,一定要看清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和每季最多用药次数,按照安全间隔期进行管理,确保农产品在农药安全间隔期过后才采收,以防止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