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颗粒剂或将迎来严格管控

作者:农业农村部 2024/3/26 10:55:31
全球农药市场研究报道,继 2022 年 8 月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公布关于农药颗粒剂登记的管理措施之后,2023 年 12月农药颗粒剂登记管理再次迎来新规,管控再加码。2023 年 12 月 26 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农药颗粒剂产品管理措施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函》”),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函》指出,农药颗粒剂是当前国内外广泛使用的固体剂型,但部分颗粒剂产

全球农药市场研究报道,继 2022 年 8 月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公布关于农药颗粒剂登记的管理措施之后,2023 年 12月农药颗粒剂登记管理再次迎来新规,管控再加码。

2023 年 12 月 26 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农药颗粒剂产品管理措施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函》”),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函》指出,农药颗粒剂是当前国内外广泛使用的固体剂型,但部分颗粒剂产品施药方式粗放,防治靶标不精准,施药剂量较大,不符合农药减量增效要求,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为加强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使用风险管控,根据安全环保、精准防治、减药增效的原则,拟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管理措施,主要涉及三方面的管理 :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

除登记用于防治土传病害、地下害虫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登记通过土壤施药方式防治地上病虫害的农药颗粒剂产品。

二是制定适用目录。

制定《农药颗粒剂产品适用范围指导目录》(附件 1,以下简称《目录》),列入《目录》的防治对象,可以登记农药颗粒剂产品。但对于《目录》中用于防除水田杂草、特殊防治对象、特定施药场所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需从严把控。

三是限期清理已登记产品。

对已取得登记但不符合《目录》要求、需变更或取消的农药颗粒剂产品(附件 2),登记证持有人可选择《目录》对应防治对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登记,提交的资料需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保留除《目录》外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2028 年 1 月 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征求意见函》对颗粒剂未来登记做出了细化的指导意见,尽显国家对农药颗粒剂产品从严管控的政策方向与信号,因此一经发布迅速在行业里引起激烈的讨论和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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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从严把控的防治对象,要重点考虑施药的精准性、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替代性,最高用量一般不能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用量的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