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种植的豇豆丁硫克百威超标被判刑

作者:景洪检察 2024/8/10 9:15:13
“检察官,虽然我用了毒农药,但这瓜果种出来没出过事,我自己也吃,怎么能说有毒有害呢?”为提高蔬菜产量滥施农药是否涉嫌犯罪?来看下面这个案件带来的警示👇基本案情2023年1月,罗某为获取经济利益,明知农药丁硫克百威不能施用于蔬菜作物,仍在种植豇豆的过程中擅自使用滴灌方式将丁硫克百威施用于豇豆根部。在同批次豇豆种植过程中,罗某在未满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情况下,采摘使用过噻虫嗪、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检察官,虽然我用了毒农药,但这瓜果种出来没出过事,我自己也吃,怎么能说有毒有害呢?




为提高蔬菜产量滥施农药

是否涉嫌犯罪?

来看下面这个案件带来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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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月,罗某为获取经济利益,明知农药丁硫克百威不能施用于蔬菜作物,仍在种植豇豆的过程中擅自使用滴灌方式将丁硫克百威施用于豇豆根部。在同批次豇豆种植过程中,罗某在未满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情况下,采摘使用过噻虫嗪、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两种农药的豇豆并出售,造成克百威、噻虫嗪、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残超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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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罗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根据公诉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罗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销售行业相关的活动。






多元化履职


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守法经营,提示生产风险,景洪市检察院同景洪市农业农村局联动协作,邀请人民监督员、专业合作社、种植农户、农产品生产、收购企业代表等“零距离”旁听庭审,由检察官“面对面”普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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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罗某为提高豇豆产量而使用的农药丁硫克百威属于“部分范围内限制使用的农药”,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易被农户滥用的农药还有克百威,其属于禁止使用的农药,过渡期内(过渡期至2026年6月1日)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若未遵循安全间隔期、超范围滥用农药或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等生产的,将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将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造成他人死亡、中毒或健康受到损害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在此,提醒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务必明晰生产“红线”,规范喷施农药,依法依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