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农药原则上不批准登记

作者:网联登记咨询 2024/7/19 8:27:03
农药登记周期长且费用高,建议企业在登记前期对产品进行评估,避免存在不能取得登记的风险。以下是原则上不允许农药登记的情况,供参考。 (1)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原则上不批准登记。 (2)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以及仅为扩大

        农药登记周期长且费用高,建议企业在登记前期对产品进行评估,避免存在不能取得登记的风险。以下是原则上不允许农药登记的情况,供参考。

       (1)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原则上不批准登记。

       (2)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以及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原则上不批准登记,种子处理剂除外。

       (3)除草剂与其他类别药剂混配,原则上不批准登记。

       (4)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原则上不批准登记;对于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的种子处理剂,从严审查。

       (5)相同作用机制的药剂混配,原则上不批准登记,经试验或有资料证明交互抗性风险低、确有混配必要性和合理性的除外。

       (6)对申请登记的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的,原则上不批准登记;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原则上不批准登记。

       (7)不再同意灭生性除草剂与农田用选择性除草剂的混配制剂的登记试验备案。

       (8)不符合“三三原则”的混配制剂不允许登记。

       (9)混配制剂有效成分数量不符合要求的(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不允许登记。

       (10)原则上不同意颗粒剂产品通过土壤施药方式用于防治地上部病虫害。

       (11)对同一申请人,不批准有效成分相同、配比不同、使用范围相同的两个混配制剂的登记;但有效成分配比相同、总含量不同的混配制剂除外。

       (12)原则上不同意吡唑醚菌酯、虫螨腈、三苯基乙酸锡、氟啶脲、氟铃脲、杀铃脲、氟虫脲、灭幼脲、伏虫隆、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在水稻上登记,但风险评估表明其风险可接受的制剂除外。

       (13)对于可用于食用作物,又可用于观赏花卉、草坪、非耕地和林业的农药产品,不允许首次仅登记在非食用作物或场所上。

       (14)不再受理、批准仅用于水稻恶苗病、立枯病的精甲霜灵混配制剂登记。精甲霜灵可防治的靶标对象是由腐霉菌、绵霉菌等卵菌引起的病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