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这几项与农药相关

作者: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2022/1/24 14:17:5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该决定已于2022年1月7日起开始施行。现将关于农药领域做出的修改进行整理,以供各位同仁查阅。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该决定已于2022年1月7日起开始施行。


现将关于农药领域做出的修改进行整理,以供各位同仁查阅。


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第三款”。 


对《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 。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年份、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登记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对《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9月3日农业部公告第2570号)作出修改 。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编号”。


此外,将有关条款中的“农业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