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并未全面禁止乙草胺在花生田的使用

作者:农药市场信息 求真 2024/7/24 9:59:05
近年来,一些网络文章多次提及“由于残留超标问题,我国已禁止乙草胺在花生田使用”的话题。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说法并不准确。第一,经梳理,从原农业部到现农业农村部,从未发布过在我国花生田全面禁止使用乙草胺的公告、法令、政策等文件。第二,截至2024年7月15日,在我国有效登记的乙草胺制剂产品共有684个(登记证号以PD开头,不含仅供出口产品),其中单剂251个,复配剂433个;在花生田登记的共有121个

近年来,一些网络文章多次提及“由于残留超标问题,我国已禁止乙草胺在花生田使用”的话题。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第一,经梳理,从原农业部到现农业农村部,从未发布过在我国花生田全面禁止使用乙草胺的公告、法令、政策等文件。

第二,截至2024年7月15日,在我国有效登记的乙草胺制剂产品共有684个(登记证号以PD开头,不含仅供出口产品),其中单剂251个,复配剂433个;在花生田登记的共有121个,其中单剂65个,复配剂56个,分别占比17.7%、25.9%、12.9%。

第三,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2020,代替NY/T 393-2013),对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农药清单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乙草胺等部分农药品种,即不再允许乙草胺在我国绿色食品(包括A级和AA级)生产中使用。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只是不允许乙草胺在绿色花生生产中使用,并未全面禁止乙草胺在花生田的使用。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3—2021规定乙草胺在我国花生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 mg/kg,只要不超过这个标准,即可判定为乙草胺残留项目合格(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以及出口产品,应遵循相关标准规定及出口目标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