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克霉王、防虫灵等十余种伪劣农药被依法严惩!

作者:曾都法院 2024/9/14 10:24:25
近日,湖北省曾都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案件,对二被告公司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袁某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案件详情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注册成立被告湖北某食用菌消毒剂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

近日,湖北省曾都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案件,对二被告公司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袁某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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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注册成立被告湖北某食用菌消毒剂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食用菌假农药“克霉王”、“防虫灵”等十余种产品,产品包装上均无具体成分含量、农药登记证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另一被告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店铺,非法销售湖北某食用菌消毒剂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菌假农药产品。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2年8月7日,上述二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合计非法销售假农药800余笔,合计销售金额6万余元。后袁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犯罪所得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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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湖北某食用菌消毒剂有限公司、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二被告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农药,生产、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被告人袁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袁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公司及被告人犯罪情节、违法所得数额、退缴情况,另结合社会矫正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因犯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为了保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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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被告公司及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农药,成立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使得生产遭受较大的损失。本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使生产遭受了较大的损失,故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农药对于促进农作物增产稳产、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被告人及被告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农药不仅影响农作物产量与质量,还可能破坏土壤结构,污染环境。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商平台已经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渠道,产品流通也更快更广。越来越多的农资产品通过网络销售,给农民、种养殖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制假售假分子也觅到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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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曾都区法院将通过深入企业、走访社区等形式,引导相关企业依法守规、诚信经营,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帮助农户们提升真假农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持续聚焦民生问题,筑牢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