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拟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4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决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36.9%,实施期限为5年。2019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9年6月28日起5年。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4年4月22日,商务部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彩客东奥化学有限公司和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苯胺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和2019年第28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对欧盟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19.6%
(LANXESS Deutschland,GmbH)
2. 其他欧盟公司 36.9%
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和2019年第28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苯胺
英文名称:Toluidine
分子式: C7H9N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无色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邻甲苯胺(o-Toluidine)、间甲苯胺(m-Toluidine)、对甲苯胺(p-Toluidine)三种异构体。
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300。该税则号项下甲苯胺以外的其它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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