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公司肥料不合格,欺诈、误导消费者!被判3倍赔偿!

作者:节选自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4/9/6 10:20:26
2022年3月间,张某从某肥业公司购买滴灌二铵、滴灌一铵、硫酸钾等肥料共计100余吨,张某收到肥料后,支付部分货款及运费,剩余款项出具欠条。使用期间,张某发现农作物长势明显缺肥,遂陆续将所购肥料送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肥料均为不合格产品,且产品标识、产品说明存在欺诈、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张某多次找某肥业公司协商退货并补偿损失,某肥业公司不予理会,张某无奈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肥业公司出售
2022年3月间,张某从某肥业公司购买滴灌二铵、滴灌一铵、硫酸钾等肥料共计100余吨,张某收到肥料后,支付部分货款及运费,剩余款项出具欠条。使用期间,张某发现农作物长势明显缺肥,遂陆续将所购肥料送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肥料均为不合格产品,且产品标识、产品说明存在欺诈、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张某多次找某肥业公司协商退货并补偿损失,某肥业公司不予理会,张某无奈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某肥业公司出售的肥料存在以下问题:
1.硫酸钾和滴灌一铵肥料外包装上没有登记证号,在农业农村部网站上也无肥料的登记信息;
2.肥料包装袋及说明中使用误导消费者的禁用词语,如“CCTV7央视展播品牌、保花、保果、高纯度、全营养、双效果……”;
3.肥料登记证号上的生产者与肥料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者不一致;
4.肥料外包装采用“一袋双标”的方式,既有国家标准,又有企业标准。
5.肥料包装上标注使用滴灌一铵25公斤相当于40公斤普通复合肥的效果,在无相关数据支撑的情况下夸大产品性能、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撤销张某和某肥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某肥业公司向张某退还已付的肥料款、赔偿运费损失、支付三倍已付肥料款赔偿金。

被告某肥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