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是立国之本,农药在农业等领域的应用十分广泛,在农业生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农业丰收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密集型产业目录(2016)(试行),农药制造属于专利密集型产业,发明专利密集度228.54件/万人(五年发明专利授权数之和/五年平均就业人员数)。中国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报告(2022)显示,2631化学农药制造产业发明专利密集度136件/万人;2632
农业是立国之本,农药在农业等领域的应用十分广泛,在农业生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农业丰收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密集型产业目录(2016)(试行),农药制造属于专利密集型产业,发明专利密集度228.54件/万人(五年发明专利授权数之和/五年平均就业人员数)。
中国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报告(2022)显示,2631化学农药制造产业发明专利密集度136件/万人;2632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产业发明专利密集度511件/万人,表明农药制造产业在我国的市场竞争中具备较为明显的专利优势,农药制造企业主要依赖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宋宝安院士指出,我国农药多以复配制剂专利为主,转化率相对较低。在当前使用的农药产品中,国外研发品种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超90%,销售额超过1亿美元的重点农药品种国外依存度超95%,行业中存在“卡脖子”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药市场一直保持稳定增长态势。据Agbiolnvestor统计数据,2021年我国植物保护行业市场规模为480亿元,同比保持稳定,2016~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1%。预计2026年整体市场规模将达628亿元,2022~2026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5%。氯虫苯甲酰胺是杜邦公司开发的邻甲酰氨基苯甲酰胺类化合物中的第一个商品化的杀虫剂,其制剂商标康宽®在我国是明星产品。自2008年上市以来,康宽®已经在全世界130多个国家进行销售,凭借杀虫谱广、应用作物多、杀虫活性高、持效期长、毒性低、混配性强等优势,成为全球第一大杀虫剂。2017年康宽®相关资产被美国富美实公司收购,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注册以及数据包,均被转移到富美实公司。2020年全球氯虫苯甲酰胺销售额为17.25亿美元,拥有专利权的富美实公司氯虫苯甲酰胺销售额为15亿美元,市场份额占比87%。据360 Research Reports预测,2027年氯虫苯甲酰胺市场规模达23.32亿美元,2021~2027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4%。其实,2022年氯虫苯甲酰胺全球市场销售额已突破20亿美元,随着氯虫苯甲酰胺原药专利陆续到期,国内农药企业盲目登记投产,产能急剧增长,正在重蹈曾经的明星产品吡虫啉的覆辙——因价格战而导致自相残杀,这暴露出我国农药行业对过专利期重点品种的监管乱象:一是博拉例外无法可依。目前我国《专利法》(2020版)和《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版)并未明确规定博拉例外规则适用客体包括农药,国内法院已在多起国外农药企业针对国内农药企业的侵权诉讼判决中引进博拉例外,存在法律依据风险。例如,2021年9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富美实公司诉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氯虫苯甲酰胺专利一案中,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山东润丰公司公布氯虫苯甲酰胺原药生产标准以及获得农业登记证、通过农药生产许可评审以及为获批农业登记证的试生产行为,上述行为系向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农药登记许可,不能证明被告已从事实际生产和销售,法院不予支持构成侵权。二是侵权生产败诉赔偿。面对市场诱惑,国内多家农药企业无视氯虫苯甲酰胺专利权,在大型展会上许诺销售氯虫苯甲酰胺产品,生产、销售制备氯虫苯甲酰胺的中间体,最终被富美实公司起诉,付出高额赔偿的代价。例如,2023年11月30日,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河南永丰化工有限公司、宿迁海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市润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王世超因侵犯一种用于制造氯虫苯甲酰胺的关键中间体,向富美实公司支付约1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三是专利到期产能猛增。2023年8月13日氯虫苯甲酰胺原药专利到期后,国内农药企业疯狂新上产能。据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统计,至2023年底,我国氯虫苯甲酰胺原药证件有17个,其中15家国内企业,2家外资企业(富美实公司和印度TAGROS公司),国内已申报环评产能25万吨以上,市场正面临产能过剩风险。四是市场陷入价格缠斗。富美实公司的氯虫苯甲酰胺专利到期前的原药价格是300美元/千克,据中农立华原药价格指数数据显示,国产化后,氯虫苯甲酰胺原药价格从最高峰时的240万元/吨持续下滑,2023年5月后,原药价格跌至50万元/吨以下。2024年2月26日报价已至30万元/吨,三年间价格下跌了87%。五是行业管理束手无策。2023年9月,“2023年度氯虫苯甲酰胺产业链研究组工作会议”召开,与氯虫苯甲酰胺产业链相关的50多家企业代表参会,面对氯虫苯甲酰胺产能释放市场竞争加剧等问题,会议只是就企业发展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形成了产业链共识,并没有就根本症结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1. 尊重知识产权,提高专利风险识别防范能力。一是重视专利布局的复杂性。农药发明专利保护客体包括原药化合物,制备原药化合物的方法及其中间体,包含原药化合物的复配组合物或制剂,原药化合物的新用途等,原药化合物专利过期失效,并不表示布局的其它专利也失效,对于仍在保护期内的专利,企业应当借助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产品自由实施分析,判断生产原药化合物的方法是否侵权,若存在侵权风险,应提前准备应对措施。二是明确博拉例外规则适用客体包含农药。博拉例外规则主要是为了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农药同样是需要进行行政审批才允许上市的产品,并且行政审批耗时较长,现有的侵权诉讼案件在审判时已经体现了农药适用博拉例外规则,建议通过立法或发布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明确,确保司法公正。2. 限制登记审批,统筹控制国内产能规模。一是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我国农药产品进入市场前,必须完成在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的登记程序,仅以此作为准入门槛,实在太低,亟需出台细则明确企业资质和市场产能容量,通过一定比例的弹性容量,实行优胜劣汰,避免企业一哄而上、恶性竞争等现象的屡屡发生。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我国农药制造生产能力远超需求,面对过专利期重点农药产品产能释放、市场竞争加剧等问题,行业协会应当代表农药企业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协助开展政策研究、完善行业自律规则体系,拓宽过专利期农药产品市场,规范发展秩序,避免盲目投资,维护过专利期重点农药产品产业可持续发展。三是农业农村部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农药产品监管,定期组织农药企业通报会、交流会,促成国内大型企业建立强强联合的利益集团,谋势共赢,制定有关农药品种结构调整和新产品发展战略,保障我国专利过期农药产业链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3. 取消出口退税,重塑理性的农药价格体系。一是取消出口退税政策。目前出口退税已经成为国外采购商要求降价的理由,国内农药企业并未获得补偿收益,用国内退税补偿国外用户,有违税收合理性原则。二是重塑农药价格体系。我国农药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60%~70%,农药企业具有对全球农药生产与供应的垄断地位,但过度竞争导致价格战频发,农药价格被严重低估,企业收益与我国的生产地位极不相符,故应当放弃部分自由竞争,回归部分计划统筹,重塑农药价格体系。新价格体系的核心应当是维持大吨位农药产品价格在相对合理区间相对稳定,维持企业合理利润,保障更多企业能够投入技术创新并长期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