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经销商注意!销售化肥不合格,法院判3倍赔偿
该纠纷在化解中,农户多次向化肥经销商协商解决,但化肥经销商薛某某等人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不愿意向农民赔偿损失。
后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法官向经销商进行法律解释,告知其作为商品经销者,应当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因把关不严导致质量不合格产品从其经销部流出,就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8年5月份,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某村70多户农民向当地五家农资经销商购买化肥,用于玉米施种。
到了秋收季节,农民发现玉米产量降低,经检验,农民购买的该批化肥质量不合格。
因未能与经销商达成赔偿协议,农民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农资经销商退还购买化肥款项,并依法按照化肥销售价款进行三倍赔偿。
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农民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五户经销商在准备履行赔偿义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希望能够将“上线”供应商的责任一并处理。
因案件系涉农群体性案件,涉案金额50多万元,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加河法庭与乌拉特中旗司法局乌加河司法所联系,与“上线”供应商刘某、王某某联系,促成薛某某等经销商与刘某、王某某两家供应商和农户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促使72户农民的赔偿得到实质性解决。
该纠纷在化解中,农户多次向化肥经销商协商解决,但化肥经销商薛某某等人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不愿意向农民赔偿损失。
后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法官向经销商进行法律解释,告知其作为商品经销者,应当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因把关不严导致质量不合格产品从其经销部流出,就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受理后,法官多次组织调解,经销商仍不愿赔偿,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及时作出民事判决,确定经销商退赔农民货款,并承担货款三倍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判决书送达后,经销商态度有所转变,提出申请,希望将供货商的责任经过法院一并处理,由供货商刘某、王某某与经销商共同负担赔偿责任。
乌加河法庭的法官考虑到如果能将供货商的责任一并处理,既可以降低经销商的赔偿责任,也可以促进农民的权利及时得以实现。法庭的法官便及时与供货商沟通,转达经销商的调解意愿。
(来源:巴市乌中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