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布《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地方标准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批准发布《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省级地方标准,标准编号:DB32/T 4711—2024,将自2024年4月25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由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江苏省环境资源有限公司等单位/机构共同起草。
该标准规定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和运输要求,以及塑料类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工艺过程、环境保护、综合利用产物控制的技术要求以及运行管理要求。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污染控制全过程管理,以及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
在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贮存和运输方面,标准规定回收点应根据废弃物的材质、特性等进行分类收集、分区贮存,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建立回收台账。集中贮存点可采用压缩打包等方式减容贮存和运输,并配备渗滤液收集措施。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应丢弃、遗撒,运输工具应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在塑料类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工艺方面,标准规定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符合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成套化、密闭化工艺;无法实现密闭投料或封闭式操作的,应采取负压收集措施。工艺过程应包括分拣、破碎、清洗、干燥,经造粒、改性得到塑料颗粒产物。破碎、清洗、干燥等工序的相关技术要求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执行。清洗剂应优先选择水基清洗剂。熔融造粒宜采用节能技术,宜使用无丝网过滤器造粒机,减少废滤网产生。改性过程应选用低毒、无害的改性剂、增塑剂、相容剂等助剂。
在环境保护方面,标准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配备相应的收集处理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应配套设置废水集中收集、预处理设施,合理选择成熟稳定的工艺技术及处理设备。废水处理宜采用物化、生化组合处理工艺等技术。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明确其属性及利用处置方式。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利用和处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在综合利用产物方面,标准规定应采用“定向利用”的方式,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提供给农药包装物生产企业作为原料。除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国家、地方许可的以外,不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使用,也不应用作与人体直接接触产品的替代原辅料,或流向饮用水、食品、药品等相关行业。
在运行管理方面,标准规定综合利用企业应具有完备的保障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并执行规范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应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对场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自行监测,以判断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过程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每年应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等。
标准文本可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jiangsu.gov.cn/)服务栏目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