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农药,“有期徒刑+罚金”依法严惩!

作者: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2024/6/24 8:55:48
农业旺、乡村兴、农民富,做大做强农业经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振兴!农业发展好,离不开“农药”这一重要生产资料。然而,部分不法商户却嗅到“商机”,制造、销售劣质农药牟利,严重侵害农民兄弟利益。2024年5月21日,晋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一名销售不合格农药产品的被告人坐上了被告席。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在晋宁区经营农资生意,通过线下实体店与线上店铺相结合的方式从事农药、籽种销售
农业旺、乡村兴、农民富,做大做强农业经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振兴!农业发展好,离不开“农药”这一重要生产资料。然而,部分不法商户却嗅到“商机”,制造、销售劣质农药牟利,严重侵害农民兄弟利益。
2024年5月21日,晋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一名销售不合格农药产品的被告人坐上了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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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在晋宁区经营农资生意,通过线下实体店与线上店铺相结合的方式从事农药、籽种销售工作。
2019年9月,李某通过微信结识了两名“农药推销员”,在明知该两名“农药推销员”提供的“某多菌灵”“某烯酰吗啉”两款农药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从该处进货并进行销售。
合作期间,李某从“农药推销员”购买的“某多菌灵”“某烯酰吗啉”两款农药产品,仅通过线上渠道销售的总金额便达人民币157415.13元。
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发现,李某销售的“某多菌灵”“某烯酰吗啉”质量不合格,调查中也有农民兄弟反映,从李某处购买的该两款农药使用效果不佳。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被公诉至晋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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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情况

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晋宁法院于近期作出判决: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的行政罚款2万元折抵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和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农药质量影响作物生长健康及产量,直接影响农民兄弟经济利益,更与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密不可分。
滇池南岸的晋宁区水土丰茂、气候宜人,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近年来,晋宁区依托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农业经济:花卉种植6.1万亩,年产鲜切花55.66亿枝,花卉种植面积、产量稳居全国县区第一;蔬菜种植面积25万亩,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配送中心建设,常年在晋宁加工、销往全国各地的蔬菜达数百万吨!可以说,保障好农资安全对晋宁区的种植业、农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晋宁法院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切实能动履职,依法严厉判处涉农资犯罪,进一步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以更加主动的作为融入乡村振兴和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为晋宁区农业、种植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