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仍待持续加力

作者:第一财经 章轲 2024/3/17 9:45:41
        惊蛰后,一年一度的春耕大幕开启,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已开始备货、上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也会提上日程。        2024年1月3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发布。在该名录的“废物类别”中,农药废物与医药废物、废有

        惊蛰后,一年一度的春耕大幕开启,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已开始备货、上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也会提上日程。


        2024年1月3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发布。在该名录的“废物类别”中,农药废物与医药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等均被列为危险废物。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循环经济研究室的一项调查显示,2022年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达12.65万吨左右,回收处置亟待加力。


        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等开展的一项调查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药产品以聚酯瓶和铝箔袋包装为主,聚酯瓶包装占比约61.95%,铝箔袋包装占比约38.05%。瓶包装中液体制剂占96.38%,固体制剂占2.18%,其他制剂占1.44%;袋包装中,液体制剂占49.04%,固体制剂占39.34%,种子处理制剂占11.30%,其他制剂占0.32%。


        《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21》公布的农药使用数据也显示,2020年全国农药使用量共计131.33万吨。其中全国农药使用量前10位的省份,农药使用量占比超62%;前20位的省份,农药使用量占比超93%。


        专家表示,结合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估算数据,按照瓶包装物重量占产品毛重的10%—20%、袋包装物重量占产品毛重的3%—5%测算,每年种植业生产中施用农药产生的包装废弃物约29亿—35亿个,其中,废弃瓶13亿—16亿个、废弃袋16亿—19亿个。全年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约为10.51万吨。


        从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排名看,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安徽5省份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接近全国总量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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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和监管在持续强化


        时至今日,国内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还需持续加力,政府的立法和监管也在持续强化。


        2017年国务院出台《农药管理条例》;2019年9月农业农村部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2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2020年种植业工作要点》;2020年8月农业农村部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在全国各地得到了普遍的加强。


        2020年11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发布,明确将农药包装废弃物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同时,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规定其在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环节的豁免内容,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环境管理要求。


        2021年9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提出“推进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严格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鼓励采取押金制、有偿回收等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2022年1月,农业农村部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再次提出重点任务: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规范,逐步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2022年11月发布的《到2025年化学农药减量化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通过数字化赋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


        2023年6月14日,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组织,农药生产及经营企业、包装企业、环保企业、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编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南》在农药包装技术创新论坛会上发布,再次细化了落实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时的主体责任。


        再到2024年1月3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正试点探索多种回收模式


        我国从2009年开始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试点。近几年,随着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形成了现金补贴、以物换物、与农药补贴等相关的有偿回收模式,以及政府监管下的押金回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回收、自发组织开展的无偿回收等回收模式。


        以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为例,该区2019年开始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有偿回收机制,建立全区统一的农药包装回收补助标准,农药包装瓶(制剂)100mL(含)以下的补助标准0.1元/个,100mL以上的补助标准0.2元/个。农药包装袋不论大小均为0.06元/只。目前,新洲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在90%以上。


        专家表示,有偿回收模式调动了农民回收农药包装物的积极性,也实现了回收工作的日常化。但实际回收量可能超过项目预算量,后期可能陷入资金缺乏的困境。此外,由政府承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全部或多数责任,回收率与奖励金额直接挂钩,奖励资金需由财政资金持续支付,各地的回收效果差异大,也存在跨区套利的现象。


        2019年,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被列为全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该县探索出一种农药包装押金回收新模式。每个农药包装的押金为1元,例如销售一瓶农药10元,里面就含有1元的农药包装押金,农户使用完,药瓶退回来就返还1元,这样既保护了环境,农户又有收益。截至目前,青神农药包装废弃物平均回收处置率可达到95%左右。


        押金回收模式中,农药使用者由于预缴押金,会主动参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政府只需支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不需要支付另外的奖励金额。专家介绍,近年来,企业回收模式逐渐普及,参与的企业增多。例如北京盈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就在河北省保定市开展了“废弃农药包装第三方运营、押金回收”实践。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原则,政府建立一套实时可追溯监控平台,通过无缝衔接农药销售门店、运输车辆、归集暂存点、无害化处理单位等,对农药经营门店的农药销售数量和押金的收取与返还、运输交付、收集暂存点接收及处置情况等进行实时全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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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北京盈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河北、四川、湖北、河南等6省份70余个市县区开展了农药包装押金回收业务,实施区域的农药包装平均回收率基本在85%以上,解决了农药包装回收难题。另外,一些地方也有由环保人士或社会组织自发开展的自觉回收(无偿回收)活动,但由于是自发行为,回收率低,可持续性差,且存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存放不当带来二次污染的风险。


        亟待加快构建循环利用体系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对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农业农村部2020年8月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出,要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实施废塑料、废纸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2022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制定关于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支持政策。


        据业内人士透露,部分现行的农药包装物(以瓶装容器为主)成熟回收模式可概括为“协会组织+特许经营+源头控制”。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承包商设置收集点,农民将清洗后的农药瓶定期交到收集点,由废弃物收集承包商运输处置。


        各参与主体责任也十分明确:政府负责顶层法律、政策、标准的制订,允许企业开展特许经营;行业协会负责组织行业内的相关企业加入回收体系中,协调项目实施;生产者与行业协会紧密合作,确保其生产的农药包装物进入回收系统;经营者负责收集点的运营,并向农民提供必要的培训;农民按照要求清洗农药包装物,将清洗后的包装物送至收集点。


        在费用安排方面,有多种费用承担模式。基于付费主体的多元化程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费用分担模式分为两大类:多主体付费模式和单一主体付费模式。其中,单一主体付费模式又可细分为三类:第一类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主要由农户承担回收费用;第二类是遵循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主要由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承担回收费用;第三类是政府购买服务并由政府财政承担回收的主要费用。


        业内人士建议,结合我国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行业发展实际,国家、地方政府应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出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目录和指南,加快完善低值可回收物回收特许经营制度、押金回收制度、运行补贴制度等,引导企业和居民广泛参与,分品类采取措施推动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同时,企业应不断加大创新力度,完善产业体系,通过加强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探索低值可回收物可持续经营模式,鼓励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加大再生资源使用力度,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