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果类水果农药登记现状分析及建议

作者:《农药》2024年第5期 郭培等 2024/6/25 10:01:24
农药登记作为农药产品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对农业生产的安全性、农产品的质量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我国在农药登记的管理上采取安全性和有效性并重的策略。核果类果树拥有深厚的栽培历史和传统,在落叶果树种植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不仅是农业生产的关键组成部分,而且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并在推动农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核果类水果主要包括桃、李、油桃、樱桃、杏、枣(鲜)、青梅等,与其他作物一样,

农药登记作为农药产品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对农业生产的安全性、农产品的质量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我国在农药登记的管理上采取安全性和有效性并重的策略。核果类果树拥有深厚的栽培历史和传统,在落叶果树种植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不仅是农业生产的关键组成部分,而且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并在推动农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核果类水果主要包括桃、李、油桃、樱桃、杏、枣(鲜)、青梅等,与其他作物一样,核果类果树在其生长期间会不可避免地遭受病虫(螨)害的侵染,为了确保果树能够持续健康地生长并生产高质量的核果,进行病虫(螨)害的防治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特别重要的是科学选择高效且低毒的化学药剂,因而对核果类水果相关农药登记的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是非常有价值的。

       根据“农药信息一点通”与“中国农药信息网”汇总的农药登记数据,整理出核果类水果中桃、油桃、杏、枣(鲜)、李、樱桃、青梅单剂及混剂的相关信息,包括登记数量与类别、剂型、防治对象、有效成分、毒性等。

1  核果类水果生产中农药登记产品数量与类别

       截至2023年12月1日,我国核果类水果上登记的农药产品共470个,其中杀虫(螨)剂305个、杀菌剂115个、植物生长调节剂41个、昆虫性信息素7个、植物诱抗剂1个、除草剂1个(见图1),目前核果类水果上登记的农药绝大部分为杀虫(螨)剂和杀菌剂,占登记农药数量的89.36%。单剂347个、混剂123个,单剂占73.83%。按登记作物分(见表1),农药产品登记最多的作物为枣树,283个产品,占总登记数量的55.82%,其次为桃树、樱桃树、李子树、青梅和杏树,分别占31.76%、7.69%、4.14%、0.39%和0.20%,目前还无农药产品登记在油桃上。农药产品登记主要集中在种植面积较大的枣树和桃树上,而种植面积较小的青梅、杏、油桃无药可选,甚至无药可用。

图1  核果类水果农药登记情况

表1  核果类作物农药登记数量及占比

2  核果类水果生产中登记的农药剂型分析

       通过对核果类水果登记农药的剂型统计分析,共登记23种剂型,剂型种类较多,主要包括悬浮剂(SC)、水分散粒剂(WG)、可湿性粉剂(WP)、乳油(EC)、水乳剂(EW)、可溶液剂(SL)、可溶粉剂(SP)、微乳剂(ME)、粉剂(DP)、水剂(AS)、微囊粒剂(CG)、水溶液(AY)、挥散芯(DR)、缓释剂(BR)、缓释管(BRT)、结晶粉(JJF)、可分散液剂(DC)、可分散油悬浮剂(OD)、微囊悬浮剂(CS)、液剂(LD)、片剂(DT)、可溶片剂(ST)、可溶粒剂(SG)。挥散芯、缓释剂、缓释管等绿色环保产品,施用时与果树不直接接触,没有农残风险,但仅占登记剂型的1.29%。悬浮剂产品有159个占登记总数的33.83%,水分散粒剂产品33个占登记总数的7.02%,但受农药产品市场退出机制的影响,仍有大量老旧剂型产品存在,其中可湿性粉剂产品150个,占登记总数的31.91%;乳油产品32个,占登记总数的6.81%(见图2)。

图2  各剂型登记数量占登记总数的比例

       老旧剂型产品的使用,既不利于我国核果类水果产业的绿色高质量发展,也给核果类水果产地环境带来较大的环境风险。

3  核果类水果上农药的年度登记数量分析

图3  核果类水果上农药产品年度登记数量

       从图3可以看出:2000—2023年间,我国核果类水果获得农药登记证的数量呈现山脉状,获得农药登记证的时间集中在2003—2022年的20年间,20年获得登记证的数量占登记总数的71%以上。其中,2003、2008—2009、2017—2018、2021年前后登记数量起伏较大,且最近2年均处于低位。

       2004年登记证数量骤降,与2003年左右经济大环境不景气、农药生产厂家压缩农药产品登记有关;2008—2009年是取得登记证的一个高峰期,这与2004年左右水果发展势头良好呈现正相关;2017—2018年农药登记数量相对较多,这主要与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有关。总之,农药产品的发展与水果市场的销售起伏、果树种植面积、行业环境等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4  核果类水果上登记的农药之靶标分析

4.1  杀虫(螨)剂登记之靶标分析

       从表2可以看出:在核果类水果上登记的靶标害虫(螨)合计有16种(类),首先按照靶标生物危害特点和登记的防治对象把虫害类靶标生物归类为尺蠖类、食心虫类、螨类、蚜虫类、橘小实蝇、蚧壳虫类、盲蝽蟓类、盲蝽类、尺蛾类、蛴螬类、黏虫类和天牛类。杀虫(螨)剂按照防治对象类别来分,防治尺蠖类产品登记次数最多,为183次(枣尺蠖112次,尺蠖71次),其次是针对蚜虫类、食心虫类、红蜘蛛、蝽蟓类、蚧壳虫类、尺蛾类的药剂。橘小实蝇、蛴螬、黏虫和天牛类药剂只有1种,农民用药时无更多选择,导致害虫抗药性上升,或用药不合理,引起农药浪费、产生药害。针对一些严重为害核果类的害虫,农药登记数量和品种远远不能满足生产需求。

表2  核果类水果上靶标害虫(螨)防治药剂登记次数

4.2  杀菌剂登记之靶标分析

       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核果类水果上,共有13种病害被列入了登记名单,这些病害覆盖了生产过程中常见的病害类型。病害类靶标生物归为炭疽病、褐斑病、褐腐病、褐斑穿孔病、细菌性穿孔病、黑星病、叶斑病、桃褐腐病、疮痂病、根癌病、灰霉病和流胶病。核果类水果各主要病害登记的产品次数相差很大,针对炭疽病的药剂登记次数最多,为45次;其次是褐斑病、褐腐病和锈病,分别登记18、13、11次;根癌病、灰霉病和流胶病只登记1次,有效成分分别为放射土壤杆菌、咯菌腈和多粘类芽孢杆菌。登记靶标过于集中,登记在册的炭疽病、褐斑病和褐腐病3种主要病害,总登记次数占据了63.33%,其他目标病害的登记次数非常少,甚至缺乏可供选择的药剂。

表3  核果类水果上靶标病害防治药剂登记次数

5  核果类水果上登记的农药之有效成分分析

5.1  杀虫(螨)剂登记之有效成分分析

       从表4可以看出:在核果类水果上获得登记的杀虫(螨)剂,展现出产品种类繁多且丰富多样的特点,共有35种有效成分被登记,关联305个登记证件(单剂产品237个,混剂产品68个)。但有效成分过度集中,这是指1种有效成分登记的产品数量多,有效成分为苏云金杆菌的产品占杀虫(螨)剂的46.28%;菊酯类(如氯氰菊酯、高效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有机磷类(辛硫磷、敌敌畏、毒死蜱、敌百虫和马拉硫磷)等广谱性农药,在所有登记证中的比例达到18.09%,在当前提倡生态平衡和果树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应当减少这类化学农药的使用,转向更专用、对环境更友好的杀虫剂,助力农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表4  核果类水果杀虫(螨)剂的有效成分登记情况

5.2  杀菌剂登记之有效成分分析

       从表5可以看出:在核果类水果上获得登记的杀菌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合计有37种,共115个登记证件(单剂证76个、混剂证39个),有效成分登记较为集中,超过半数登记产品集中在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代森锰锌、咪鲜胺和戊唑醇这五大有效成分上,这种集中趋势对于科学选择和轮换有效药剂、减缓病原菌抗药性的发展、降低药剂残留,以及遵守安全使用间隔和限制单季使用次数等方面造成了很大困难。尽管一些生态友好型杀菌剂如小檗碱、香芹酚、放射土壤杆菌、多粘类芽孢杆菌等,已获得正式登记并用于病害防治,但这些产品的数量相对较少,且受安全性、药效和使用成本等因素影响。

表5  核果类水果杀菌剂的有效成分登记情况

6  各年份登记产品的毒性分析

       按照我国制定的标准,农药的急性毒性被分为5个等级,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目前,在核果类水果上登记的农药产品不涉及剧毒和高毒产品,以低毒产品为主,共登记有404个,占比85.96%;另有微毒产品34个,占比7.32%;中等毒产品32个,占比6.81%(见图4)。微毒产品中梨小迷向、苏云金杆菌、金龟子绿僵菌、氟啶虫酰胺、苄氨基嘌呤、赤霉酸等新型环保药剂数量较多;中等毒产品主要集中在杀虫剂上,防治对象为蚧壳虫、蚜虫、红蜘蛛等抗性上升较快的小型节肢动物。随着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推进,低毒、高效、安全环保的农药将成为市场新宠。2019年以后登记在核果类水果上的农药均为低毒/微毒农药,为核果类产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尤其是近几年,登记农药中微毒、低毒农药比率稳步上升,中等毒、高毒、剧毒农药登记比率逐渐下降,环保型剂型农药数量快速上升,生物农药登记数量开始加速增长。

图4  微毒/低毒/中等毒农药新增登记数量与本年度新增登记数量百分比

7  生物农药占比

       生物农药大多具有环境相容性好和安全性高的特点,是绿色农业重要发展方向之一,主要包括植物源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登记在核果类水果上的生物农药占55.32%,化学农药占44.68%(见图5)。

图5  核果类水果生物农药登记占当年登记产品的比率

       2000—2004年,生物农药登记占当年产品登记的80%~90%,这与20世纪末有些国家倡导减少化学农药用量有关,生物农药与化学农药是互为补充的一个整体,其需求量自然而然上升。2016—2019年,生物农药登记比率处于低谷,与2017年我国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相关,实行新条例对农药行业的生产造成了波动,2017—2018年,生物农药的生产效益总体出现下降趋势,但经历了2年的调整之后,自2019年起我国生物农药生产企业在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方面重新实现了增长,因而2020年核果类水果生物农药登记比率上升。化学农药的长期施用会使病虫害抗性问题逐步增加,导致农药的抗药性不断增强,造成恶性循环。在农业生产中,迫切需要高效低毒、低残留、对环境友好的新型农药,预计绿色生态农药的应用和发展将经历一个快速增长期。

8  问题及建议

       我国的农药登记体系建立较晚,仍在持续发展和完善中。目前,农药的登记主要由生产、研发和进口的企业负责,导致了我国农药登记过程中存在不均衡现象。核果类果树在我国落叶果树种植中占据重要位置,许多大宗水果供过于求,而李、杏、青梅等水果是较少供不应求的树种,果价高挺、效益突出。为了确保农药企业能够有效地为核果生产提供高品质、高效率、切实可用的农药产品,同时保护果品的质量安全,减缓或防止病虫害的抗药性发展,并延长药剂的有效使用期限,本文分析了核果类水果农药登记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合理的建议。

8.1  登记产品用途种类不均衡,建议优化登记结构

       杀虫剂、除草剂产品登记存在极度不均衡问题,目前登记在核果类水果上的农药产品中,杀虫剂305个、除草剂1个。除草剂产品的匮乏加大果园管理的难度和成本,在人工除草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会增加除草剂滥用的风险。其中绝大多数为单剂产品,复配剂产品非常少,单剂约为混配制剂的3倍。相对于单剂农药,混配制剂含有2种或2种以上有效成分,不同有效成分的作用靶点和机理不同,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增强防治效果;此外,由于混配制剂防治谱更广,在一定程度上不但能起到更好的防治效果,还能降低用药和人力成本。为不断适应流行病虫害的变化和市场需求,建议国家引导、企业落实优化核果类水果用农药的登记结构,加大混配制剂产品的登记比例,以期对核果类水果上病虫害实现广谱防治并减少农药残留风险。

8.2  产品同质化严重,建议加大差异化产品研发力度

       由表4和表5可知:目前用于核果类水果上的杀虫(螨)剂和杀菌剂共有420个已登记产品,但涉及的有效成分仅76种。大部分产品都是同一种有效成分,仅在剂型和有效成分含量有区别,或剂型和有效成分含量都完全相同。这种同一种或者同一类农药被多家企业登记的情况,不仅会导致产品竞争激烈,而且同一类农药因作用机理相同或相似,反复使用会导致病菌和害虫的抗药性提高,还可能引起农民加大用药剂量,作物农残超标等情况发生。同时,同一种农药能防治的病害和虫害相对单一,覆盖面不够广,可能会导致农户购买未登记在核果类水果上的农药产品或者没有资质的产品,从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农药行业加大研发投入,创制新农药成分专利产品,提高核心竞争力,扩大产品防治谱有效防治多种核果类水果病虫害。

8.3  生物农药登记过于集中,建议强化生物农药研发和登记

       目前我国登记在核果类水果上的生物农药产品主要集中在苏云金杆菌1个产品。生物农药主要通过天然物质或生物活体进行防治,对于减少化学农药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及生态环境安全、防控特色农作物上的有害生物等方面有重要作用。核果类水果作为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消费水果之一,加大核果类水果上生物农药登记比例对于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十分重要。建议一方面加大对生物农药的研发力度,对于生物农药的技术创新给予政策上的优惠,鼓励企业扩大生物农药在核果类水果上的适用范围登记;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为生物农药登记评审开通绿色通道。

8.4  农药登记产品逐渐趋于低毒微毒化,建议继续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登记的农药产品虽然明确标注了毒性,却没有标注风险等级,且仅通过毒性指标衡量农药安全性是不够的。在我国,农药一般是依据毒性大小进行分级,但是低毒农药并不能等同于低风险农药,低毒农药在应用范围广、暴露量大时,也可能具有高风险。建议我国继续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及标准体系,更好地控制由农药使用带来潜在的人体或环境健康隐患。

8.5  农药产品登记不足,建议在小宗作物上进行扩作登记

       我国核果类水果农药登记中存在生产企业和用药需求“冷热不均”的现象。桃、枣、樱桃、青梅、杏、李子均为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我国登记在枣上的农药产品为251个,登记在青梅和杏上的农药产品分别为2个和1个。小宗作物生产过程中,农药的适用范围狭窄,销售量受限,这导致生产企业的利润较低,因此,注册的农药种类较少,这容易导致农药的过度使用和食品安全问题。例如,梨小食心虫性信息素主要登记在桃树上,但是梨小食心虫也为害枣、李子、樱桃、杏等作物。建议有关企业将相关药剂在我国扩作至更多果树作物,合法推广使用,避免因超出登记作物范围使用而受到处罚。


来源:《农药》2024年第5期 作者:河北省农林科学院 植物保护研究所 郭培 李敏 郭江龙 毕秋艳 马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