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是新型肥料创新“指挥棒”

作者:《农资与市场》传媒 平头哥 2023/4/2 10:00:57
肥料的生产需要行政许可,我国农业农村部制订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在生产肥料之前要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进行登记。 肥料产品的创新除了科研创新之外,《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也是肥料产品创新的“指挥棒”。近几年,与国际、国内热议的欧盟生物刺激素法规相比,我国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分析及讨论相对较少。是国外的月亮比国内圆?还是国内行业从业者对国内行业管理政策太熟,没有讨论的热点?欧盟的生物刺

肥料的生产需要行政许可,我国农业农村部制订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在生产肥料之前要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进行登记。

 

肥料产品的创新除了科研创新之外,《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也是肥料产品创新的“指挥棒”。


近几年,与国际、国内热议的欧盟生物刺激素法规相比,我国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分析及讨论相对较少。是国外的月亮比国内圆?还是国内行业从业者对国内行业管理政策太熟,没有讨论的热点?欧盟的生物刺激素法规和我国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差异?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描述了肥料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一条:

 

“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

“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三)植物生长调节剂。”

 

《欧盟肥料管理法(2003)》:肥料的主要功能是为植物提供养分,包括大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和高氮量(大于28%)的硝酸铵肥料等。

 

欧盟对生物刺激素的定义是:植物生物刺激素是不依赖于植物营养成分的产品,能够刺激植物的自然进程,从而促进植物养分的吸收,改善植物或植物根际的营养利用效率,提高植物抗非生物胁迫的能力,改进作物品质,促进土壤或根际的养分有效吸收等。

 

2019年6月25日,欧盟发布新肥料法规2019/1009,其中包含了生物刺激素的相关内容。该法规扩大了肥料的定义,并将肥料的管理在欧盟整个成员国范围内进行了统一。

 

法规拓展了肥料的范畴,指出肥料包括矿物质肥、有机肥、土壤改良剂、生长基质、生物刺激素等。生物刺激素第一次在欧盟被准确定义为肥料产品。

 

肥料法规出台的同时,欧盟也对农药法规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定义改成了:植物生长调节剂能对植物的生长过程产生影响,有生长调节作用,但它不是营养物质,也不是生物刺激素。

 

这意味着,定义为营养成分或生物刺激素的产品就需要按照肥料法规的要求申请登记,否则这种影响植物生长的产品就属于植物生长调节剂,应受到农药法规的管理。

 

然而,很多生物产品不仅有提高营养吸收效率、刺激植物生长、改善根部发育的性能,同时还有一定农药的功效,可防治有害生物。

 

在产品具有这两种功能的情况下,若产品以农药功效为主,以防治有害生物作为使用目的,则需要在农药法规下登记。

 

但若农药功效并不显著,不需要在标签里注明,也不宣传其防治有害生物的作用,那么该产品即可当作生物刺激素来申请登记。

 

肥料的涵盖范围不同

 

2000年后我国肥料的定义就明确:提供(矿物养分)、保持(延长肥料如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等肥料增效剂)或改善植物营养(欧盟生物刺激素“提供营养吸收”)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土壤改良剂)以及生物活性(微生物菌剂),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与欧盟生物刺激素定义中的相关作用类似)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也就是说,我国的肥料范围相当于欧盟肥料(2003年老规)加上欧盟生物刺激素(2019年新规)。

 

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法规适用基本相同

 

我国的肥料定义和欧盟肥料定义中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其他农药的切割基本相同。

 

我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及植物生长调节剂不适用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也就是说农药中定义的产品归农药登记管理条例管理,不允许办理肥料登记证,不归属肥料管理;欧盟在法规中也要求,植物生长调节剂不是生物刺激素,受农药法规管理,但有些生物刺激素有一定抗病能力,但农药属性不强,杀灭有害生物能力弱,且不在标签上宣传,就可以登记生物刺激素,不受农药法规管理而是受肥料法规管理。在法规适用上,我国和欧盟的管理要求基本相同。

 

对生物刺激素登记的要求不同

 

欧盟准备实施的新版肥料法规对生物刺激素的登记要求极高。欧盟新版法规要求登记生物刺激素时要提供:

 

安全性评估数据,其中包括理化性质、生物学特性、质量控制及检测方法、作用机理、毒理学、致病性、环境影响等;

 

风险评估信息,包括危险鉴别与特性、暴露评估和风险特性等;

 

产品特性描述,包括物种、属别、种类、亚种、化学名称、使用方法、施用范围等。

 

欧盟的登记要求对各种天然产物(海洋来源、矿物源、微生物提取物及代谢物、植物提取物等)要求较高,登记要求和我国目前实施的生物化学农药登记要求类似,但没有要求做植物代谢和残留实验,相当于简化版的生物化学农药登记要求。

 

我国的肥料登记要求对于改善植物营养、提高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提高植物抗逆性、促进植物生长这一类产品(和欧盟生物刺激素描述类似)的登记细分品类不多,笔者检索到农业农村部官网的肥料登记的细分品类为:矿物养分肥料、微生物菌剂、土壤调理剂、有机肥、缓释肥、腐植酸水溶肥、氨基酸水溶肥、生物有机肥等。

 

目前农业农村部发布的肥料增效剂的农业行业标准特指脲酶抑制剂和硝化抑制剂。能够促进植物营养吸收并促进养分在植物体内转化的肥料增效剂(氮、磷、钾、中微量元素等)目前还没有登记的先例,以促进植物抗逆性、促进植物生长、改善农产品品质、增加农产品产量为主要特点的新型肥料登记也没有。

 

当然,给植物施肥后大多会促进生长增加产量、改善品质,也会增加抗逆性。笔者这里特指的是和矿物养分无关、不属于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但效果显著、物质类别或结构清晰、机理明确的新型肥料,或称新型肥料增效剂。

 

究其原因,大概率是在此之前,企业(产学研合作)的科研或转化能力还没有达到产业化的水平,可能物质结构不清楚、机理不清晰、检测方法有问题、质量控制有难度或者无法进行工业化生产等。

 

国内天然产物细分品类在新肥料登记上还没有开始,目前我国和欧盟在这类产品登记上处于同一起跑线,欧盟已经进行登记细则的准备,随后有可能领先;但国内微生物菌剂、有机肥、腐植酸等登记比较早,而欧盟受肥料老法规限制没有进行这类产品登记,新法规实施晚,目前刚刚起步,我国在这个领域领先于欧盟。


13-1.jpg

 

围绕天然产物的创新将是肥料的未来

 

未来我国新型肥料的创新,特别是在矿物营养领域的创新,很容易遇到“天花板”。而肥料的减肥增效更多地需要能够促进营养和转化、抵抗逆境、提高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的若干功效明显的各类天然产物,尤其是小分子植物免疫诱抗物质(生物刺激素),效果好且稳定,能够规避活体微生物菌剂的若干问题。

 

期待我们的企业围绕天然产物持续开展分离、纯化、鉴定工作。相信随着物质鉴定水平的不断提高、作用机理研究的持续深入、应用研究的不断拓展、工业化生产关键装备的不断突破,我国的新型肥料的开发能够伴跑并逐步领跑世界。

 

期待我们的肥料行业管理部门,早做研判,早做准备,进一步在肥料登记管理政策上为民族企业保驾护航,利用我国肥料登记管理政策的“指挥棒”,为企业研发新产品指明开发方向,引导我国肥料企业创新少走弯路,多生产引领行业的产品。

 

期待我们的肥料行业专家,多从基础理论做突破,从原创技术上做突破,多解决些肥料行业升级的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问题,深入企业帮助开展产学研合作,为我国肥料行业领跑世界做好技术支撑。


13-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