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政策——化肥、农药相关标准、政策实施
严控磷矿、磷肥生产总磷排放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该法要求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该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2月21日,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正式发布。文件指出,要求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行动,加强可降解农膜研发推广。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管升级
3月20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提出到2025年,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控制,化肥农药减量化稳步推进。到2035年,重点区域土壤和水环境农业面源污染负荷显著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和监管制度全面建立,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加速构建肥料生产到应用的全流程、全要素标准体系
4月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2021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提出5方面90条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加强“碳达峰”标准化支持力度;加强肥料分级、肥料产品使用要求等标准研制,研究构建肥料生产到应用的全流程、全要素标准体系。
纯氯化钾进口“法定检验”取消
6月10日,海关总署2021年第39号公告调整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正式开始实施。根据公告,国家自6月10日起取消纯氯化钾进口“法定检验”监管措施。
有机肥料标准6月1日起实施
5月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有机肥料》等153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有机肥料》 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他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化肥出口法检升级
10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复合肥料国际标准》正式发布
11月8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官网发布公示,由上海化工研究院发起并主导,中国复合肥企业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制定的《复合肥料国际标准》正式发布。
农药进出口新增商品编码
1月4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通知称,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海关总署调整了部分农药货品名称,相应增减了农药商品编码,新增农药商品编码9个,删减2020年农药商品编码7个。1月5日起,新增农药商品编码涉及的农药产品申请农药进出口放行通知单将会显示正确的新商品编码。
新版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发布
3月3日,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全面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完成了国务院批准的 《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中农药残留标准达到1万项的目标任务。新版标准于2021年9月3日起正式实施。
对出口农药资料信息证明实行无纸化申请
4月25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通知,决定自4月26日起对出口农药资料信息证明实行无纸化申请,农药生产和进出口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出口农药资料信息证明管理平台”办理出口农药资料信息证明,在线出具委托书,提交申请材料,不再报送纸质申请材料。
《绿色高质量农药产品评价规范》团体标准实施
9月10日,根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批准发布T/CCPIA 170-2021《绿色高质量农药产品评价规范》团体标准。标准自2021年9月10日起实施。
对农药和肥料登记中的部分事项实施全程电子化审批
11月2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决定对“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农药登记、肥料登记”等11项行政许可的部分事项实施全程电子化审批。